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3甲21120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3223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