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4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3甲21120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士劳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为驳回雄士劳务公司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不能就其支付的全部赔偿款进行追偿,应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之间的过错进行责任比例划分,责任比例应当是***不承担责任并判决驳回雄士劳务公司诉讼请求。即使承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雄士劳务公司承担不低于70%的责任。(1)(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因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是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因存在过错所以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比常人清楚法律对违法转包的禁止性条款、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明知故犯,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错误,且对工程未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就赔偿全部返还,意味着被上诉人就违法分包一事不存在任何过错,这一认定是错误的。(2)***受伤的原因系施工中脚踩的木板固定不牢坠落摔伤,而架子上的木板是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搭建,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该部分事实也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资格搭建木板架子,被上诉人也不会允许其搭建,如果被上诉人搭建合格,***也不可能受伤,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内部责任而言,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应当对***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不是全部赔偿责任,也应承担不低于70%的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不超过30%责任为宜。2.本着避免诉累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争议为宗旨,应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之间的过错进行责任比例划分,该划分具有很强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二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伤的原因系施工中脚踩的木板固定不牢坠落摔伤,而架子上的木板是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搭建,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该部分事实也予以认可。从这一事实可看出,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是实际侵权人,按照上述条款,上诉人***在承担责任后是有权起诉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返还款项的,案件会陷入死循环。为了避免互相反复起诉,应就各自存在的过错进行责任比例划分。3.上诉人***在(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案件审理之前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0532元,应当在区分责任后予以扣除。被上诉人将工程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存在过错,如果判定全部赔偿返还,那么意味着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反而能全部向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追偿,这种行为会放纵违法分包,对承包工程的自然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4.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法无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进行过错比例划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法分包存在过错,且***受伤的原因是因为雄士劳务公司搭建的架子松了导致其摔落,雄士劳务公司当庭也认可,被上诉人雄士劳务公司既然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承包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过错责任。截止到一审开庭,双方责任比例没有划分,被上诉人雄士劳务不能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 雄士劳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雄士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返还雄士劳务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63980.23元,并以163980.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6月26日,案外人***在***自雄士劳务公司分包的黄岛街道外九个社区搬迁改造工程地块三南区项目3号楼15层施工过程中,从15层坠落至12层,造成***肋骨骨折。 2.2021年4月25日,***以***、雄士劳务公司等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雇佣的雇员,按照其指示从事雇佣工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设备固定不牢踩踏后坠落受伤,雇主***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环境及其他确保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其对***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涉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雄士劳务公司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并发生安全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应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29元、伙食补助费25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111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5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80元,合计161978.6元;二、雄士劳务公司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3.(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判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1执7793号。在(2021)鲁0211执7793号执行案件中,雄士劳务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代***向***支付案款及执行费共163980.23元。 4.雄士劳务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63980.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雄士劳务公司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向***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连带清偿责任系雄士劳务公司基于劳务分包方的特殊法律地位而承担,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或合同关系而承担,现雄士劳务公司代***履行了向***支付案款及执行款163980.23元的义务,雄士劳务公司主张***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垫付款163980.23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利息(以163980.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中经审理查明并认定,“***系因施工中脚踩的木板固定不牢坠落摔伤”。该案还认定***“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2510.6元,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532元,剩余损失161978.6元***应予赔偿,雄士劳务公司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受理费为1892元,亦由雄士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本案一审法院5月15日庭审笔录第5页载明,雄士劳务公司认可系其搭建现场木板。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雄士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追偿;二、若有权追偿,追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雄士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追偿的问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雄士劳务公司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并发生安全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雄士劳务公司应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中未对责任份额进行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据此,雄士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追偿数额的确定问题。1.雄士劳务公司和***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认定雄士劳务公司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对责任份额进行划分。***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雄士劳务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据此双方均有过错;关于木板固定不牢之节,***作为雇主应检查木板是否牢固,***对此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本院从各自过错、原因力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当,故各连带责任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雄士劳务公司和***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关于应由雄士劳务公司承担100%赔偿责任、以及其仅应承担不超过30%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2.追偿数额: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2510.6元,该案受理费为1892元,前述合计174402.6(172510.6+1892=174402.6)元,雄士劳务公司和***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雄士劳务公司和***分别应承担87201.3(174402.6÷2=87201.3)元。现雄士劳务公司被执行案款及执行费共163980.23元,其中执行费2358元,雄士劳务公司支出的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故雄士劳务公司可以向***追偿75599.93(163980.23-2358÷2-87201.3=75599.93)元,***还应支付以75599.93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75599.93元及利息(以75599.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合计5370元,由上诉人***负担2514元、被上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