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世仁和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正世仁和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刘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商初字第2686号
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被告青岛正世仁和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
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世仁和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25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敏
审判员孙维同
人民陪审员傅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