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3922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大*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