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褚兴春,局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24975196J。
法定代表人:侯金昌。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781行审10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标的额为罚款9487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冻结其账户。
3、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缴纳了罚款78112元及执行费11888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2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振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天祥
书 记 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