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8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丁莉,女,1987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迎亚,男,199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郭亚平,女,199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桂芹,女,196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董增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董婷婷,女,1991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树昌,男,195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盛太,男,197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侯桂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与仙客来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侯盛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亮、丁莉、王迎亚、郭亚平、侯桂芹、董增顺、董婷婷、侯树昌、侯盛太、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020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1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广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