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
法定代表人:史洪春,行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郭亚平,女,199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家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齿轮箱厂,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郝兴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与仙客来路交叉口向。
法定代表人:侯金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亚平、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齿轮箱厂、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2022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后的两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