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1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侯桂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廷恩,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增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南柴埠营村。
法定代表人:孙在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家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十八里街与仙客来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国本,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翠玲,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文,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丁莉,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迎亚,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桂芹,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董婷婷,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树昌,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侯盛太,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在伟,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孙素荣,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范岩修,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董增顺、潍坊市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侯翠玲、王国文、王永亮、丁莉、王迎亚、***、侯桂芹、董婷婷、侯树昌、侯盛太、孙在伟、孙素荣、范岩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90520.2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3192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