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8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丁莉,女,1987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迎亚,男,199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郭亚平,女,199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家太,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与仙客来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国本,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亮、丁莉、王迎亚、郭亚平、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81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诉讼保全阶段以(2019)鲁0781执保7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永亮、丁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