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

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072号

申请人: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阳桥东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9159615。

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4535097。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被申请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诸葛镇东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24535097。

被申请人:张在谦,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被申请人:寿光市博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半岛物流城A12-1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Q7QJ61。

被申请人:崔国堂,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张在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寿光市博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崔国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在谦驾驶的鲁Q×××××汽车一辆、崔国堂驾驶的鲁G×××××/鲁V×××××汽车一辆,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V×××××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V×××××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

二、扣押被申请人张在谦驾驶的鲁Q×××××汽车一辆、崔国堂驾驶的鲁G×××××/鲁V×××××汽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