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

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与闫红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财保842号
申请人: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阳桥东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9159615。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闫红,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永驾驶的鲁****5S汽车一辆,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63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63汽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永驾驶的鲁****5S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