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3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传斌,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575885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泉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1×××5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5万元,已冻结35万元)。2020年7月14日,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泉城建设有限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1×××5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长***
审判长*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