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2035-2号
原告***。
被告临沂市泉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临西三路交汇北20米路西沿街二楼“泉城盛合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左华一,总经理。
被告葛家情,成年。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558号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泉城工程有限公司、葛家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担保人曹丽(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05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已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担保人曹丽(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05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