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雨,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
被告: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田萍。
被告: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庙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工业园管委会庙上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守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于、***、泉城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庙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于、***、泉城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庙上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