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执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润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银川路东南李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99282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荷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学苑路与枣庄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09860T。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日照经济开发区润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荷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2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润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338012.83元及利息、执行费25998元。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鲁11执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楼支行账户91×××79内的存款人民币2694887.65元,被执行人对此未提异议且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遂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11执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上述银行账户中的款项至本院账户。2020年5月8日,日照市东港区秦楼办事处提出执行异议,称荷疃村民委员会在该财管中心账户代管的资金余额为134635.65元,其余扣划的2560252.00元系秦楼其他30个村居的资金,并提供内部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明细分类账等相关证据。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将划拨的前述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4887.65元中的2560252.00元退还至该账户,(2020)鲁11执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实际划拨134635.65元。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91×××67内的存款406461.97元。
经双方自愿沟通协商,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本金及利息确定为人民币260万元整,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不再主张。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11执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在秦楼经管站账户91×××79内的存款人民币2084900.38元。执行中累计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25998元(含执行费25998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润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荷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