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辛集市撒马营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等与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1民初1498号

原告:辛集市撒****建筑设备服务站。住所地:辛集市。

经营者:李敬彬。

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住所地:辛集市。

经营者:赵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郡。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尚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鹏,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集市撒****建筑设备服务站(以下简称撒****服务站)、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与被告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撒****服务站经营者李敬彬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郡、舒闯,被告尚上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明,被告中铁十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扬、荣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撒****服务站、**服务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欠款97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因迟延给付欠款产生的违约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年利息8.7%计算至给付完止);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19日,撤****服务站与尚明雨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尚明雨的担保方;2012年3月16日撤****服务站与刘为明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刘为明的担保方;2013年1月1日**服务站与尚明锋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尚明锋的担保方。以上三个合同均约定由辛集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了物资,但对方并没有给付清租赁费,未退清物资,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9年原告将尚明雨、刘为明、尚明锋以及担保方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和其上级单位中铁十八局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经查尚明雨、刘为明、尚明锋均为尚上市政公司的职工,应该由尚上市政公司承担三人的合同义务。在诉讼进行期间,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做工作,撤****服务站、**服务站、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尔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达成了《还款协议》一份。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三个《物资租赁合同》欠款足额认定为197万元,这笔欠款由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偿还。在2019年7月1日前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偿还100万元。剩余的97万元在2019年9月13日之前给付清。如果无法按时给付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罚息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完止。同时撤****服务站、**服务站保证撤回起诉。

《还款协议》达成后,撤****服务站、**服务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但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仅仅在2019年7月1日前给付了100万元,但对于剩余的97万元却迟迟未能给付。因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本身无法人资格,其设立单位中铁十八局应该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现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上市政公司辩称,中铁十八局没有钱给我们,我们就没有钱给原告,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中铁十八局辩称,1、原告**服务站对该债权没有请求权,因为2019年6月21日三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中,所有的债权都转移至原告撒****服务站,所以建议法院驳回第二原告对中铁十八局的债权诉讼请求。2、根据三方协议,应该从2019年9月14日计算利息,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没有这么高,经查询同期贷款利率为4.355%。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物资租赁合同书三份、还款协议一份。

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19日,撤****服务站与尚明雨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尚明雨的担保方;2012年3月16日撤****服务站与刘为明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刘为明的担保方;2013年1月1日**服务站与尚明锋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书》一份,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为尚明锋的担保方。以上三个合同均约定由辛集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了物资,但对方并没有给付清租赁费,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9年6月21日,二原告与被告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达成还款协议,约定1、二原告在三个项目工程中的债权累计剩余197万元。2、被告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承诺在2019年7月1日前还款100万元。3、剩余97万元在2019年9月13日之前还清。该协议约定了还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并约定不能按以上约定时间付款,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从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类贷款利率,参照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给付完毕止。协议生效后,原告自行撤回在辛集法院的三个诉讼。

协议签订后,被告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在2019年7月1日前给付了100万元,剩余97万元未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中铁十八局陈述,对第二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再异议。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达成还款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协议的内容,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剩余97万元未给付,尚上市政公司、中铁十八局认可二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二原告要求给付未付款项9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信。

中铁十八局石家庄新客站东广场地下土建工程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原告要求中铁十八局承担其下属项目部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还款协议约定了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有权要求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罚息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撒****建筑设备服务站、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款项9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9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罚息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被告日照市尚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彦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青梅

书 记 员 张琦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