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7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荷田东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5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位于荣成市曙光东区32号东单元501室房地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延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