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路东海南路北。
被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荷田东路。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以(2017)鲁1092执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号、鲁K×××××号车辆。现双方当事人就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号、鲁K×××××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