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荣成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171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铁军,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康,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鲁1002民初17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现根据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17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