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49244526X),住所地**市荷田东路。
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77115321),住所地**市河阳路。
被执行人周志才,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市曙光西区。
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2003176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
申请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志才、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元(本案执行费**元)。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据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按比例划拨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存款**元(含其应承担的执行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经查控,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有鲁K7××**号宝马牌车辆(2001、5、14)、鲁K2××**号中顺牌车辆(2007、5、12),上述车辆年代较久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
4、经查,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8637102018021000××××的保险单信息(已缴纳保费10924元),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仅有该一份重疾险,作为其生存保障,本院不予划拨;
5、经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有位于**市三环南区75号楼门市4号、**市三环南区75号楼门市5号房产,均已被**市人民法院拍卖;反馈被执行人周志才名下有位于**市曙光西区××号楼××号(权证号:**权证第2006001203)不动产,该不动产由**市人民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志才在**市宏丰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98.33%的股权。被执行人周志才称,该公司系**市夏庄镇政府招商引资时借用其名义成立,一直未有经营活动,公章、营业执照均不在周志才处。本院经落实夏庄镇党委政府,情况与周志才陈述相符,故对该股权本院暂不予处置。
7、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周志才、**兴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执行到位**元,本案被执行人周志才、**兴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内容,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鲁10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2021)鲁10民再1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兴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志才的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志才、**兴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王**野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