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
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铁军,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荷田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除原审法院列举的部分项目外,被上诉人还动用船舶实施海上作业,故涉案工程系海事建设工程,属于专属管辖的海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通过工程转包取得了涉案的部分工程,施工内容范围为市政工程,不符合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但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应由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