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荷田东路。
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河阳路。
被执行人周志才,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曙光西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才位于**市三环南区**号门市**号、**号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并且已经设置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税务、民政、证券等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637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荷田东路。
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河阳路。
被执行人周志才,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曙光西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才位于**市三环南区**号门市**号、**号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并且已经设置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税务、民政、证券等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637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