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缘四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9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缘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河西台柳路175号和达中心城2号楼1单元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CTW45W。
法定代表人:乔昌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孔家村叶盛园小区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9077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缘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580464元;二、被执行人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82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本院均依法予以冻结。2022年2月14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953.07元,已全部扣缴执行费。
2021年11月23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裁定书、履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公司到期债权2765647元。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不强制执行。2021年12月14日,本院出具调查令给申请人的代理人,由代理人持令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川省巴中市调查两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两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川省巴中市均无房产。2022年2月9日,本院委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K××**号牌、鲁A5××**号牌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外地地区,由于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