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37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新,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四川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孔家村叶盛园小区1301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波,上海市建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