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240号
原告: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波,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光赏,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雅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