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3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孔家村叶盛园小区1301室。
法定代表人:邓绍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2772.39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104执38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