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915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518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孔家村叶盛园小区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9077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2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理决字[2022]P7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拖欠***、***班组等农民工工资366230元;三、如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5393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电子送达上述文书。在执行中,因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11月6日、11月7日、2024年2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11月29日,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槐荫区孔家村叶盛园小区1301室对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询问,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此地经营,执行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2月8日,本院约谈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提供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山东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