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401号
原告:王欧贝,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郑文龙,男,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后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勇(特别授权),济宁高新王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欧贝与被告郑文龙、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5月25日,原告王欧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欧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欧贝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