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保96号
申请人: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后岗村文明大街帅真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5745824E。
法定代表人:张明武
被申请人: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大辛庄村纬五四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4441626E。
法定代表人:李虹霞
本院在执行保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芹与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4845033元及利息,实际保全金额〇元。因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2执保96号案件的执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