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1666号
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后岗村文明大街帅真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雪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东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李秀娟,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妻子,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李秀娟丈夫。
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雪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天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