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后岗村文明大街帅真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大辛庄村纬五四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鲁0812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845033.00元。执行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相关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未果,并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查封的财产,有长期租赁暂无法处置)及房屋租赁费;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多次线下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曝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济宁新基禹机械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