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雪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311号 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后岗村文明大街帅真街14号。 被告:济宁雪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东娄村11号。 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之夫),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之妻),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山东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雪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