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02执585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菏泽路支行37×××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3115.97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燕
书记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