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191民初550号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大东管道公司”)与被告山东慧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慧盈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王宜敏、被告山东慧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王宜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慧盈通信公司亦应按约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需要解决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工程款数额。原告大东管道公司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米610元支付工程量444m的工程款共计270840元,被告慧盈通信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单价以及原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单价的陈述,主张原、被告工程款的结算单价并非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而是在合同履行中结算单价发生了变更,本院对于被告上述工程款的结算单价的主张予以认可,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向被告开具的三张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不一致,系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故对上述三张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的合计工程量349m的工程价款应为201790元。对于剩余未开具发票的95m,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故对剩余未开具发票的95m,依据该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结算单价应为500元每米,故该95m的工程款应为47500元,故被告惠盈通信公司应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49290元。关于利息,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施工完成后,穿管试通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根据被告最后向原告出具的工程方量证明时间(2017年9月4日)来看,本院酌定应以本金249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99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99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向原告给付的未能成功承兑的150000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大东管道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150000元的权利,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并未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向慧盈通信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慧盈通信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支付150000元,基于慧盈通信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大东管道公司交付票面金额15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角度,慧盈通信公司已完成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部分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大东管道公司要求被告慧盈通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将该150000元予以扣除,被告慧盈通信公司仍应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书》,被告惠盈通信公司将上海路管道工程开挖铺设底下管网的穿管工程承包给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为:PE管,6孔,直径90,一般土质610元/米,结算方式为:施工完成后,穿管试通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2017年9月4日,被告惠盈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出具书面工程量收方证明,证明原告施工的上海路管道穿越工程(北京路以东段)的工程量为95m。2017年7月29日,被告惠盈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出具书面工程量收方证明,证明眼高施工的上海路管道穿越工程的工程量为过北京路穿越140m、过海滨五路穿越135m、过大门口穿越74m,上述工程量总量为444m。3.2017年8月28日,原告大东管道公司向被告慧盈通行公司出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一张载明工程款140米,单价549.549549,金额共计76936.94元;一张载明工程款135米,单价549.549549,金额共计74189.19元;一张载明工程款74米,单价414.414414414,金额共计30666.67元。对于被告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表明“大东管道郭会计”的微信名称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该聊天记录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该聊天记录中,表明“大东管道郭会计”的微信名称的人称,“我根据合同把剩下的95米给你开具送过去?”、“领导都沟通号了,500元每米,95米*500元”、“这是我领导给我的,原合同我看着是610元,不知为什么这次是500,如果有异议让你领导和我们领导联系吧,麻烦您尽快落实”。4.2019年2月1日,被告惠盈通信公司以背书转让的形式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交付票据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后,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持此票据进行承兑,因承兑人无力承兑,原告大东管道公司未能收到该票据款项。
被告山东慧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29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249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99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99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4元,被告山东慧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宁
法官助理王大鹏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