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82号
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聊城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9394H。
法定代表人:吴志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敏,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银川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8JNC2H。
法定代表人:厉军,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网工程分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2;开户行:中国工商业银行日照市中支行)存款2102053.87元。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5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网工程分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2;开户行:中国工商业银行日照市中支行)存款2102053.87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