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4民初2402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山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西北关村文化服务中心六楼南排东数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关合作社)、山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方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与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建设工程押金95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北关合作社的村民。北关合作社为了发展本村旅游业,对本村村民的楼房在原有二层基础上加盖第三层进行提升改造,向每户村民收取押金100000元。2019年夏季***交10000元至北关合作社,后北关合作社让***将剩余押金90000元交至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已被注销,公司经营期间其法定代表人为***。***交上押金后,仅完成价款5000**温层工程量,三被告一直未为***建造第三层楼。***多次要求退回已交纳的押金款,三被告之间相互推诿、拒不退回,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告北关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其缴纳的押金已支付给方元建筑公司,不同意返还建设工程款。
被告***辩称:当时我是村委会成员,经集体研究代替村里管理改造工程,其他与我个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方元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经招投标承建的北关村二层楼改造工程,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原告陈述、三被告答辩和经审查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北关合作社成员,被告北关合作社系2018年11月9日经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核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7月前后北关合作社为了发展本村经济和旅游业,对本村村民居住的二层楼房拟进行提升改造,在原来二层的基础上加盖第三层,每户村民缴纳押金100000元;北关合作社为便于该二层楼房改造工程的管理,申请注册了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由时任村委会成员的被告***担任经理;2020年7月16日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申请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2019年夏季原告***交10000元至北关合作社,后北关合作社让***将剩余押金90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交至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8月29日北关合作社出具证明:“北关村提升改造工程316户,每户1万元,共计316万元都转入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北关村委会账户,其中68户共计82万元,附68户交款明细”,加盖北关合作社公章。被告方元建筑公司承建北关村二层楼加盖三层楼房工程,对原告楼房增建工程至今仅完成价款5000**温层工程量,增建三层楼工程没有建设施工。对此被告北关合作社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北关合作社改造二层楼增建三层楼房的要求,分别向被告北关合作社交10000元、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90000元,建房押金共计100000元。本案所涉建房押金,性质是一种单向担保,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抵扣工程款或者予以返还。被告北关合作社承认原告改造二层楼增建三层楼房的建设至今仅完成价款5000**温层工程量,增建三层楼工程没有实际施工,且表示暂无法继续施工建设。庭审中答辩的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北关合作社应承担返还原告押金的民事责任。被告***时任村委会成员,以自然人独资方式注册成立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成立是被告北关合作社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负责管理改造二层楼增建三层楼房工作,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设工程押金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北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