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铭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5884号
原告青岛铭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1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铭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07元,共计10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公进庆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