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财保90号
申请人:潍坊东方德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毛家埠土地以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枫煌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潍坊东方德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