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406号
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52450793。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英,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朱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被告: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9332J。
法定代表人:谈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航公司)与被告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谷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航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