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浩,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南区白水町36番地179。
法定代表人:竹内和敏,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禾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安台村。
法定代表人:任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部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大连禾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8)辽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徐永浩,被上诉人中部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原审被告禾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部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部株式会社承担。事实和理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福航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福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审判赔金额过高。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福航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为由,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部株式会社的起诉。
中部株式会社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福航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禾源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部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中部株式会社起诉请求判令:1.福航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中部株式会社ZL200910177745.4号专利权的智能高温发酵设备;2.禾源公司停止使用侵犯中部株式会社ZL200910177745.4号专利权的智能高温发酵设备;3.福航公司向中部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4.福航公司向中部株式会社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306142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情况
中部株式会社于2009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910177745.4,并于2013年8月28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中,中部株式会社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2,具体内容如下:1.一种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气密性容器,其具有投入口、取出口、开闭投入口及取出口的挡板;中空筒状的旋转轴,其转动自如地竖立设置在容器内;多枚搅拌叶片,其从旋转轴的上下多处向水平方向延伸;使旋转轴转动的驱动机构;向容器内送入空气的送风机构;和对容器内的气体进行排气的排气口;在多枚搅拌叶片之中,包含内部中空且设有从该中空空间通到外部的通气孔的搅拌叶片,送风机构连结在旋转轴的轴向端部,且旋转轴的中空空间与搅拌叶片的中空空间相互连通,利用送风机构送入的空气经过旋转轴从搅拌叶片的通气孔排出,进行向容器内投入有机废弃物,在容器内通气搅拌、并且基于好气性微生物的作用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处理和干燥处理,在容器内的上层部所设的搅拌叶片上未设置通气孔,而在容器内的下层部所设的搅拌叶片上设置通气孔,排气口设置在容器的顶壁,至少在最下段的搅拌叶片上设置有通气孔,各搅拌叶片呈现出向上方隆起的剖面形状,由水平的底板、从底板的一侧缘向斜上方并与之接合的斜板、及与底板的另一侧缘和斜板的另一侧缘接合且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的另一侧缘侧突出的弯曲板构成,通气孔设置在弯曲板的比弯曲部偏下的部位,通气孔沿搅拌叶片的长度方向排列设有多个,从搅拌叶片的基端到前端,相邻的通气孔的间隔逐渐变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弯曲板上设置有从弯曲部的上部向斜下方延伸的凸缘片。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在多枚搅拌叶片之中,包含内部中空且设有从该中空空间通到外部的通气孔的搅拌叶片。送风机构连结在旋转轴的轴向端部,且旋转轴的中空空间与搅拌叶片的中空空间相互连通。由此,利用送风机构送入的空气通过旋转轴从搅拌叶片的通气孔排出。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虽然送风机构至少可与旋转轴的上端部或下端部的某一方连结,但优选将送风机构设置在容器的上方及下方双方,且将下方的送风机构与旋转轴的下端部连结,将上方的送风机构与旋转轴的上端部连结,从上下的送风机构对旋转轴送入空气。由此,可提高向容器内送风的上限量,并且通过分别单独地设定上下送风机构的输出,还可以提高对容器内的通气量控制的自由度。进而,可提高发酵处理及干燥处理的效率。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容器10是纵长圆筒形的气密性容器。……投入口50及取出口52中分别设置有对它们进行开闭的挡板53,通过利用该挡板53关闭投入口50及取出口52,可使容器10内处于气密状态。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如图3所示,各搅拌叶片12为中空部件,由水平底板12a、从底板12a的一侧缘朝向斜上方并与之结合的斜板12b、及与底板12a的另一侧缘和斜板12b的另一侧缘接合的弯曲板12c构成。斜板12b接合在搅拌叶片12的转动方向前方侧。弯曲板12c呈现出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12a的另一侧缘侧(搅拌叶片12的转动方向后方侧)突出的剖面L字形。由此,各搅拌叶片12呈现出底边角的一方被弯曲板12c去掉的、向上方隆起的近似山形的剖面形状。……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2015年7月6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电脑网络搜索相关信息并进行截屏、录像,上述过程由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制作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479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福航公司官网(××)中对公司状况、“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运作原理、产品特点、工艺流程及设备参数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记载“智能高温好氧污泥处理设备主要是对畜禽粪便、厨余垃圾、生活污泥等废弃物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利用微生物的活性对废弃物中的有机质进行生物分解,使其达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一体化污泥处理设备。智能高温好氧污泥处理设备工作原理为将废弃物(畜禽粪便、厨余垃圾、生活污泥等)、生物质(秸秆及锯末等)以及回流物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均匀,使含水率达到设计要求的60-65%后进入立体好氧系统,通过调节原料的水分、氧气含量和温度变化,使物料进行充分的好氧发酵分解,分解过程中释放的热量能够使污泥自身温度增高,温度最高能够达到80℃,污泥中的水分随着温度的上升而被蒸发,部分有机物被分解,从而使污泥堆体体积减小,到达污泥的减量化处理。智能高温好氧污泥处理设备通过通风、充氧、搅拌等作用控制温度在55-60℃之间,达到污泥发酵处理的最佳温度,在此温度时,能够使污泥堆体中的大量病原菌和寄生虫死亡,同时利用除臭系统对排放的气体进行生物臭味,达到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在“公司新闻”栏目中刊登了该设备于2015年3月通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验收的新闻报道。
2015年8月20日,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福航公司住所地,在与福航公司人员洽谈参观过程中拍摄了智能高温发酵设备产品的实物照片,并获取该公司工作人员名片一张及“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产品宣传册数份。上述宣传册中刊印的“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介绍内容与上述福航公司官网刊登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典型案例部分包括山东省禹城市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项目、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安徽省合肥市禽畜粪便处理项目等。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制作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6257号公证书。
2017年7月5日,中部株式会社子公司中部艾科太科(大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操作计算机搜索、浏览福航公司官网(××)相关信息并进行截图打印。关于“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介绍内容与上述(2015)沪徐证经字第4790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上述过程由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制作了(2017)大证经字第983号公证书。
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第十六届(2018)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18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现场,对N3展馆内展位号为“3D03”的“福航环保”展台的展出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取得“有机废弃物发酵机”宣传册一份、“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片一张。根据拍摄照片显示,当日在上述展台上展出了“畜禽粪便发酵机”样品实物以及“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工艺流程图”。上述过程由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制作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5575号公证书。
福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安装、销售等。公司对外宣传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本4800万元,厂区占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主要研发制造新能源污泥处理设备、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生物燃料设备、固废处理设备等。公司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禾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种禽孵化、肉鸡养殖及销售等。2016年8月26日,禾源公司与案外人大连宇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宸公司)签订《鸡粪罐式发酵系统购销合同》。根据上述合同记载,禾源公司向宇宸公司购买由其代理的福航公司生产的鸡粪罐式发酵系统二套,以满足肉鸡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处理。具体内容为:立式发酵罐二套,发酵控制系统二套,通风、搅拌设施二套等。设备每套单价70万元,总价款为140万元。禾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已向宇宸公司支付款项总计148万元,其中140万元为设备款,8万元为用于处理废弃物的辅料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福航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三)中部株式会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四)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福航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首先,福航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安装、销售等,并在其官网和企业宣传册上记载公司“主要研发制造新能源污泥处理设备、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生物燃料设备、固废处理设备等。……公司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此表明福航公司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和资质,是制造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专业设备生产商。其次,从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照片及现场勘验情况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上明确记载“制造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各方当事人均予以现场确认。福航公司虽然否认该台设备系由其生产销售,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该产品经过改装与出厂设置存在区别,而根据产品铭牌识别制造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再次,禾源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记载“乙方向甲方购买甲方代理的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粪罐式发酵系统二套”,与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记载的制造商信息相互印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福航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此外,福航公司在其官网(××)和产品宣传册上均载有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实例照片、工艺流程图及设备技术参数,并在2018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中展出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发放了刊载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尽管展会的实物样机名称为畜禽粪便发酵机,但结合其工艺流程图和产品宣传册的介绍,该样机属于一种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因此,福航公司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原审庭审中,中部株式会社明确主张以权利要求1、2作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福航公司认为,两者存在以下四点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的投入口、取出口、观察窗没有采取密封措施,达不到气密性要求,不具有“气密性”的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是部分实心结构的旋转轴,不具有“中空筒状的旋转轴”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进行向容器内投入有机废弃物,在容器内通气搅拌、并且基于好气性微生物的作用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处理和干燥处理”的技术特征;4.被诉侵权产品的搅拌叶片的组成部件、连接关系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区别,从而导致内部送风空间和送风效率显著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搅拌叶片由底板、斜板、立板和弯曲板四部分组成,斜板与底板接合,立板的一侧分别与底板和斜板接合,另一侧与弯曲板的两侧接合;涉案专利的搅拌叶片由底板、斜板和弯曲板组成,斜板与底板接合,弯曲板分别与底板和斜板的一侧接合。禾源公司同意福航公司的技术特征比对意见。
关于上述第1个区别点,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的记载,“投入口50及取出口52中分别设置有对它们进行开闭的挡板53,通过利用该挡板53关闭投入口50及取出口52,可使容器10内处于气密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上述说明书的内容,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中“气密性容器”的内容,即利用挡板即可满足气密性要求,而非要求达到真空状态。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呈封闭的圆筒状罐体结构,且在投入口和取出口处均设有可关闭开口的挡板,可以使容器处于气密状态。此外,罐体周壁的观察窗也设有盖板。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气密性容器”的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第2个区别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空筒状的旋转轴”,关键在于对旋转轴“中空筒状”的理解。说明书中未给出有关该特征的明确定义,故应结合说明书及发明目的对其进行解释。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在多枚搅拌叶片之中,包含内部中空且设有从该中空空间通到外部的通气孔的搅拌叶片。送风机构连结在旋转轴的轴向端部,且旋转轴的中空空间与搅拌叶片的中空空间相互连通。由此,利用送风机构送入的空气通过旋转轴从搅拌叶片的通气孔排出”。通过以上说明书内容可知,涉案专利设置中空旋转轴的目的是为了将送风机构送入的空气通过旋转轴传送至搅拌叶片的中空空间并从通气孔排出。同时,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虽然送风机构至少可与旋转轴的上端部或下端部的某一方连结,但优选将送风机构设置在容器的上方及下方双方,且将下方的送风机构与旋转轴的下端部连结,将上方的送风机构与旋转轴的上端部连结,从上下的送风机构对旋转轴送入空气。由此,可提高向容器内送风的上限量,并且通过分别单独地设定上下送风机构的输出,还可以提高对容器内的通气量控制的自由度。”通过以上说明书内容可知,旋转轴可以分为上端部与下端部两个部分,分别与上下的送风机构相连结,上下部分单独输送空气。因此,对旋转轴“中空筒状”的理解并非限定于旋转轴内部整体上下贯通的中空筒状,上下分段式中空旋转轴结构亦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权利要求内容。根据本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勘验情况,技术人员选用一根长杆从旋转轴顶端探入,可到达罐体三分之二处,双方均认可旋转轴分为上下两段。被诉侵权产品旋转轴整体呈中空筒状结构,在旋转轴最下段两层搅拌叶片之间内设置有分割件,将旋转轴内部中空空间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上方鼓风机连结在旋转轴上端部,送入的空气经过旋转轴内上部中空空间、倒数第二层搅拌叶片中空空间并从通气孔排出;下方鼓风机连结在旋转轴下端部,送入的空气经过旋转轴内下部中空空间、最下层搅拌叶片中空空间并从通气孔排出。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中空筒状的旋转轴”这一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第3个区别点,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为“智能高温发酵设备”。福航公司在其官网中记载,“智能高温好氧污泥处理设备工作原理为将废弃物(畜禽粪便、厨余垃圾、生活污泥等)、生物质(秸秆及锯末等)以及回流物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均匀,……,通过调节原料的水分、氧气含量和温度变化,使物料进行充分的好氧发酵分解,……,污泥中的水分随着温度的上升而被蒸发,……,智能高温好氧污泥处理设备通过通风、充氧、搅拌等作用控制温度在55-60℃之间……”。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必定具有“进行向容器内投入有机废弃物,在容器内通气搅拌、并且基于好气性微生物的作用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处理和干燥处理”的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第4个区别点,争议的技术特征为搅拌叶片的构成部件、连结关系是否相同。结合说明书第0030段的记载,“各搅拌叶片12为中空部件,由水平底板12a、从底板12a的一侧缘朝向斜上方并与之结合的斜板12b、及与底板12a的另一侧缘和斜板12b的另一侧缘接合的弯曲板12c构成。斜板12b接合在搅拌叶片12的转动方向前方侧。弯曲板12c呈现出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12a的另一侧缘侧(搅拌叶片12的转动方向后方侧)突出的剖面L字形。由此,各搅拌叶片12呈现出底边角的一方被弯曲板12c去掉的、向上方隆起的近似山形的剖面形状。”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附图3描述了一种呈“>”形的弯曲板结构形式。可见,搅拌叶片系由底板、斜板和弯曲板三部分围合而成的闭合立体结构。由于受到技术工具限制,并考虑禾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及破坏性试验的成本等综合因素,原审法院未对搅拌叶片进行拆卸并解剖。根据本案证据保全时拍摄的照片以及对被诉侵权产品现场勘验时确认的搅拌叶片的结构形状,被诉侵权产品的搅拌叶片呈现出向上方隆起的近似山形的闭合结构,具有水平的底板、与底板一侧缘结合的斜板、以及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的另一侧缘侧突出的弯曲板,该弯曲板与底板和斜板的另一侧缘结合。福航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搅拌叶片由底板、斜板、弯曲板和立板四部分组成,从而导致连结关系存在差异。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附图中虽描述了一种呈“>”形的弯曲板结构形式,但不应当构成对权利要求的唯一限定。鉴于搅拌叶片具有通气功能的中空结构特点,福航公司所述的“立板”并未改变由底板、斜板和弯曲板所组成的围合立体结构,其所述的“立板”和“弯曲板”,均应包含在权利要求上位概括的“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的另一侧缘侧突出的弯曲板”技术特征范围之内,故被诉侵权产品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除以上四项争议技术特征之外,原审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相应技术特征均构成相同。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中部株式会社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福航公司主张中部株式会社自2015年7月就已得知其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但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3月,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中部株式会社虽于2015年对福航公司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行为,但直至2017年发现禾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初步比对后才确认其构成侵权,并于2018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且,根据中部株式会社提供的(2017)大证经字第983号公证书、(2018)沪徐证经字第5575号公证书,福航公司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因此,福航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如前所述,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福航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中部株式会社主张的福航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智能高温发酵设备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福航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和维权合理费用。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中部株式会社请求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发明创造技术含量较高,专利权人付出的研发成本较多;2.福航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多种侵权行为方式;3.被诉侵权产品为大型生产设备,市场销售价格较高,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覆盖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技术,对产品利润贡献度较高;4.根据福航公司官网和产品宣传册显示,其是制造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的专业设备生产商,生产规模较大,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涉及国内多地项目,覆盖范围较广;5.福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拒不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由于涉案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福航公司掌握,原审法院当庭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其仍未予提供;6.中部株式会社异地提起诉讼,委托两地律师共同参与诉讼活动,参考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的内容质量以及权利人调查证据、参与证据保全工作、制止侵权行为的难度等,并结合中部株式会社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应当支持中部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为100万元。中部株式会社诉讼请求数额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禾源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禾源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禾源公司已在本案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中部株式会社未提交证据证明禾源公司事先知晓其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故原审法院对中部株式会社要求禾源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专利号为ZL200910177745.4的发明专利权的智能高温发酵设备;(二)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三)驳回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5.28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6135.28元,由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3782.28元,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53元。
本院在二审中查明,2021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中部株式会社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20091017745.4、名称为“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中部株式会社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中部株式会社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5.28元,退还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一审保全申请费30元,由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3元,退还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12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崔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1日
涉案专利
“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ZL200910177745.4)
关键词
发明专利;专利权无效;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
原审被告:大连禾源牧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专利号为ZL200910177745.4的号发明专利权的智能高温发酵设备;(二)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三)驳回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因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观点
在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时,可依据上诉请求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