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高垭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1780号
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52450793。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英,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高垭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白庙镇皂角树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27081252F。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高垭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孝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