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357号
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徐辛路与北胶新河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仪献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孝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