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3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徐辛路与北胶新河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仪献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鲁148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孝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