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财保46号
申请人:济南晟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物流大道天顺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晟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1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晟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1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1元,由申请人济南晟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