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玉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8)鲁068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货款943000元。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重复安装费用1880元。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151元,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49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75000元、执行费4300元。经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4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建
审判员 李梅生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