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5民初5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欧玉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范鑫,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113103390037033xxxx号、担保额为140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准隐匿、损坏、抵押、典当、转卖、过户。
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鲁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锡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