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7880号
原告:赤峰中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美丽河镇)。
法定代表人:钟国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兴华路与工业大道交汇处。
原告赤峰中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核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中凯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中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建玲
书 记 员 曲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