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执保410号
查封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91132E。
被申请人:烟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073009022K。
被申请人: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楚凤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87111334。
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800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