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执保41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楚凤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87111334。
法定代表人:贺立,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91132E。
法定代表人:赵峰,任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鲁0684执保4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解除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原告的起诉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冻结公司账户给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极大损害;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情形;保全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原裁定正确。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反馈,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实际冻结申请人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159634.98元,未超标的查封,保全程序合法。申请人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复议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恒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