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美乐家保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743号
原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门庄村4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勇,经理。
被告:聊城美乐家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周公河农贸市场酒水区二排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军,经理。
原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美乐家保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